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 就仇映
辉(“被申请人 1”)、王雅杰(“被申请人 2”)未按照公司与之签署的《关
于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下称“《投资协议》”)和《关
于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
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深国仲受 3958 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昕宇、陈姜连
被申请人:仇映辉、王雅杰
(1)请求仲裁庭裁决仇映辉、王雅杰共同并连带地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2)请求仲裁庭裁决仇映辉、王雅杰共同并连带地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为 27137053.05 元,实际金额计算至现金补
偿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3)公司为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80 万元由仇映辉、王雅杰共同承担;
(4)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仇映辉、王雅杰共同承担。
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天映”)及其原股东仇映辉、何不知、
王雅杰签订《投资协议》,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与长沙天映及其原股东签订
《补充协议》。
根据以上协议,仇映辉、王雅杰业绩承诺情况如下:长沙天映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经营目标为: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下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原股东仇映辉、王雅杰承诺,业绩
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合计不少于 9000 万元。各方确认,协议所指税后净利润
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加上与公司科研活动、生产经营相关的扣税后
政府补贴(不含土地类、偶发性税收返还、减免)。
仇映辉、王雅杰承诺长沙天映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经审计累计实现的
经营性净现金流不低于承诺总净利润的 40%,即不低于 3600 万元。(补充协议
中“经营性净现金流”是指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收购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
公司(原名:长沙市天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7840 号)。长沙天映的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合计 备注
度
净利润数(指扣除非
承诺数
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 2,000.00 3,000.00 4,000.00 9,000.00
(万元)
利润加上与公司科研
活动、生产经营相关
承诺数不低于 9000 万元
的扣税后政府补贴
实现数
(不含土地类、偶发 1,866.87 227.39 387.32 2,481.57
(万元)
性税收返还、减
免))
承诺数 2019-2021 年度合计不低于 3,600 万元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200
万元,向湖南天之杰机械制造合
经营性净现金流 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 425 万
实现数 2019-2021 年度合计实现-1,721.73 万元 元,向王雅杰还款 103.32 万元,
向仇映辉还款 70 万元作为筹资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根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业绩承诺方应根据按净利润数
业绩补偿金额或按经营性净现金流补偿金额孰高对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补偿。
根据《补充协议》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的约定,仇映辉、王雅杰
应当共同并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 17339.97 万元[(3600+1721.73)
/3600*11730=17339.97 万元]。
公司已通过书面和口头方式要求仇映辉、王雅杰履行补偿义务,对方均拒绝
履行。
仇映辉、王雅杰未依照《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现金补偿,已
经构成违约,仇映辉、王雅杰应当共同并连带地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17339.97
万元及违约金 2713.71 万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并支付公司为本案
产生的律师费 80 万元,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处理费。
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尚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 5436.98 万元(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54%,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
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987.2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36.55%;公司
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3449.79 万元,占上述诉讼、
仲裁总金额的 63.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孙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含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本期的结案或尚未结案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
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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