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能离开本地,但需要执行机关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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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的最多是十二个月。找法网提醒您,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超过这个限期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或者听候消息,如果长时间没有消息的话,应当是撤案了;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处理如下:
1.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