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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 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近段时间以来,湖南、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江苏和江西等十余个省市都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对所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就首次提出了离婚诉讼中的离婚财产申报问题,各地法院也开展了相关试点。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以及保障措施,加上制度设计不完备,推行离婚财产申报的成效并不明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标志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这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分割争议难以平息的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向人民法院作出报告和陈述。然而,对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仍然存在不少争议。从各地已发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范围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为依据的,而该条规定又是以原婚姻法相关规定为蓝本。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和内涵愈发丰富多元,且不再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股权激励模式下的股权、期权等。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并加以分割,则很有可能造成夫妻“共苦却无法同甘”的结果,难谓公平。一些地方同时要求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及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等。还有一些地方则要求当事人申报个人贵重物品,如珠宝首饰等。这些申报要求一方面同样存在无法周延、挂一漏万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反映出不同地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等认识不同、把握不一,极有可能出现裁判尺度相去甚远的情况。
此外,对于如何界定当事人的申报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故意瞒报、漏报的情形,以及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对方所申报的财产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需要从司法实践中汲取经验后再加以完善。事实上,对于那些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之前就已经将财产转移或藏匿的当事人而言,再具体再严格的申报要求也可能无济于事。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其绞尽脑汁以求申报不留遗漏,不如反其道而行之,要求当事人申报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效果反而可能会更好。可以想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仍将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
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促进婚姻家庭中的诚实信用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帮助法院更好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议,从而减少社会矛盾、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然而,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规定还属于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真正要使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发挥作用,还需要在不断吸收实践经验和改进实际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及其配套措施,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制支撑。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作者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研究人员)